仲裁指南
东莞仲裁委员会立案指引
发布日期:2021-05-21

当事人向东莞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申请仲裁的,请按以下指引做好相应立案准备。

一、立案需提交的材料

  请按以下顺序整理。

  (一)材料清单;

  (二)仲裁申请书;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授权委托文件;

  (五)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六)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立案材料所需份数

  (一)材料清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式一份。

  (二)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所需份数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材料需2+X份;

  适用普通程序的材料需4+X份。

  注:1、X为被申请人的人数。如被申请人可送达地址超过1个,每增加1个被申请人可送达地址,须再增加提交1套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2、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的,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的,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仲裁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仲裁申请书模板可在本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下载或立案大厅领取。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

  仲裁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多个联系地址或电话的,可在申请书中逐一列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格式分列“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或“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依次类推。

  (二)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申请人如提出利息、违约金等相关主张,应在仲裁请求中明确该项主张的具体起算和截止日期、计算标准,如果该项主张是自申请仲裁之日以前起算,还应明确截至申请仲裁之日的暂计数额;除仲裁费用外,申请人的各项给付性请求均应写明具体金额。

  举例: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按利率X的标准计算,自20X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案涉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为XX元。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请尽可能在仲裁申请书中写明提交本会仲裁依据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争议所涉合同的签订情况、双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及依据、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及依据、提出仲裁请求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等。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仲裁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仲裁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名并按捺指模。

四、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证据目录、证据材料、仲裁文书地址确认书

  材料清单、证据目录、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可在本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下载或立案大厅领取。

  请按要求填写材料清单、证据目录、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每一套证据材料应附一份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应复印清晰,标注页码。如提交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须制作光盘并附带提交相应的文字整理材料。立案时无需提交证据原件。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一般提供法定住所或合同确认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如提供非法定住所的,需说明原因,并保证提供的地址真实、准确、有效。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居民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如申请人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申请人设立或登记的证明文件,并需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公证(国内公证处);如申请人为在外国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申请人设立或登记的证明文件,并需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认证(我驻外使领馆)和公证(国内公证处)。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申请人信息变更的登记文件。

  (三)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户口簿、护照等)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为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需提交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被申请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可上网打印,打印件应显示网页链接及近一个月内打印日期);被申请人为在外国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交其企业的设立登记查询信息文件;被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信息变更的登记文件。

  (五)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的,须到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查询有效的身份信息或登记信息的,可持本会开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到有关部门查询。

六、授权委托文件

  无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授权委托文件。

  (一)律师代理

  申请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中授权委托书原件,应由作为委托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盖章或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本人签名并按捺指模,并写明“委托XXX为本案仲裁代理人”,应列明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的授权范围,(如“代为申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等。)

  (二)单位员工代理

  申请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证明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社区、单位或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

  申请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社区、单位或有关团体的推荐材料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近亲属代理

  申请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存在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对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要求

  其授权委托书可选择由申请人本人到本会当面签署,也可选择办理公证(国内公证处)。

  (六)对于申请人为外国公民或在外国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要求

  其授权委托书需进行认证(我驻外使领馆)和公证(国内公证处)。

七、涉及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材料

  未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无需提交。

  (一)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书1份。申请书模板请提前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官网下载,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二)当事人应先自行明确管辖法院,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的,建议先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具体以相应法院要求为准。当事人提出上述申请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八、线上立案相关指引

  (一)当事人按照本指引前述第一至七点要求,备齐相关立案材料后,可登录本会网上办案大厅(网址:https://dgac.sctodr.com/front)完成在线立案,按系统提示要求上传清晰的立案材料扫描件。

  (二)本会收到当事人线上立案申请后,将尽快安排专人对相关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且提交的立案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本会将通知当事人按本指引前述第一至七点要求带齐全套立案材料至本会立案窗口进行正式立案,如不便到现场的,本会亦接受当事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相关立案材料,收件人为东莞仲裁委员会,收件人电话为0769-288200070769-28820008,收件地址为本会联系地址,内件品名请标注为“立案材料”;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但提交的立案材料未满足相关要求的,本会将安排专人联系当事人并告知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本会将安排专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

  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便现场立案或东莞市外的当事人需立案的,推荐优先按照前述第八点指引进行线上立案,经审核通过后再以邮寄方式提交纸质立案材料,本会收到纸质立案材料后,通过短信、邮件或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材料接收情况。

  当事人需对本会立案程序或所需材料进一步咨询的,可与本会直接联系。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124号1栋130室

  邮编:523112

  咨询电话:0769-288200070769-28820008

  Email:dgac03@arbdg.com

  官方网站:www.arbdg.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东莞仲裁委员会(DGACCHINA)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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