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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快速规范发展!2024年3月1日起,东莞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4-02-01

  近日,东莞出台《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市场和政务环境、先进制造环境、科技创新环境、国际化环境、法治环境等五大方面为市场主体权益送去“护身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共有29处提及仲裁工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仲裁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条例》第四章“科技创新环境”提到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第五章“国际化环境”着重提及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港澳法律服务,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的交流合作,支持仲裁与公证、调解、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并进一步强调加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力度。第六章“法治环境”重点提到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扶持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快速规范发展,推动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推动完善公证、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纠纷各方优先选择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加强信息化技术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应用。

《条例》明确了商事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提升、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还明确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快速规范发展,并推动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东莞仲裁委是由东莞市政府统一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机构。作为东莞唯一的商事仲裁机构,东莞仲裁委责无旁贷、重任在肩,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指导下,努力为东莞和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调处解决机制不断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而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健全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国际化环境

第五十条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推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港澳法律服务,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和涉外公证业务的交流合作,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仲裁与公证、调解、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加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力度,搭建涉外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国际交往和涉外法治人才交流。积极培育高素质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提升国际商事调解能力。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氛围。

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培育、扶持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向专业化、国际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推动调解员职业化建设,提高调解员专业化调解技能。制定、完善商事调解规则,加大商事调解的宣传力度。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快速规范发展,发挥仲裁机构的专业人才优势,推动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仲裁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推动完善公证、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优化公证延伸服务,积极参与商事纠纷化解,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加强对商事纠纷的监测、预警,防止和减少商事纠纷的发生。鼓励和引导纠纷各方优先选择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加强信息化技术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应用,推进商事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实现纠纷网上化解。


撰稿|周霁鸿

编审|郑水强


示范条款:

  如果您选择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推荐在合同中约定以下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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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仲简介:

  东莞仲裁委员会系司法部依法批复,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东莞市政府统一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是东莞唯一的仲裁机构。

  东莞仲裁委秉持“专业高效、优质服务”的理念,立足东莞、面向大湾区、辐射国内外,致力为广大民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经济、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全力推动东莞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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